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2-12-22 21:32:57                  

全市各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

当前我市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及防护消杀用品(口罩等)三类涉疫物资供需矛盾相对突出,为进一步维护三类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谣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度提高或变相提高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不得囤积居奇。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五、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市民对各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56612345或12315电话投诉举报。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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